农村社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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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组织及群众团体为解决农村的社会问题,增进农民福利而进行的工作与活动。它是相对于城市社会工作而言的社会工作领域。

农村社会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参与制定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行社会救济,建立社会保障,兴办公共福利,普及文化教育,处理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社会管理等。一些发达国家由于工业发达、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农村社会工作与城市社会工作没有明显的界限。在发展中国家,两者显出不同程度的差别。中国农村地域广阔,人口比重大,经济不发达,农村社会工作的任务相对比较繁重。

中国历史上,历代统治阶级对农村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时曾做过一些被动的、象征性的救助。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时期,在苏维埃革命根据地,农村社会工作开始有了实质内容,并随着解放区的扩大逐步发展。当时的工作内容主要是进行生产救灾、社会救济、战地服务、拥军优属等。中华民国时期,在国民党的统治区,一些社会学家和教育家尝试进行乡村建设实验,开展平民教育,做了不少农村社会工作,对医治农村社会病态有一定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农村社会工作逐步形成制度。50年代初期,主要是救济贫民,组织贫民生产自救;救济孤老;收容孤儿、弃婴;收容、改造、安置、遣返散兵游勇和流入城市的游民(见游民改造);救助遭受自然灾害的灾民等。这些工作对医治战争创伤、恢复国民经济起了很大作用。50年代中期以后,农村社会工作主要是对农村孤老实行“五保”,即保吃、保住、保穿、保医、保葬(孤儿保教);对贫困户进行临时救济或定期生活补助;对贫困农民减免医疗费;对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地区和灾民进行救助。80年代以后,农村社会工作开拓了一些新的领域。如对农村的贫困户开展生产扶持活动,帮助他们发展生产、脱贫致富;兴办农村福利工厂,把残疾者和贫困者安排到工厂工作(见社会福利企业);兴办农村敬老院,收养愿意进院的农村孤老;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