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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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员在审讯活动中,对嫌疑人、被告人、证人施行肉刑和精神折磨以逼取供述的残暴行为。

刑讯逼供发端于奴隶制时代,在古罗马、雅典,通常根据被告人供认(自白)、证人证言等证据定案。被告人供认当时被认为是最好的证据。为了取得供认,就进行刑讯。刑讯不仅适用于被告人,也适用于证人。

封建社会,刑讯逼供普遍盛行,成为刑事诉讼中取证的重要特点。那时刑讯是合法的,神圣罗马帝国《加洛林纳刑法典》第31条规定:“假如某人被怀疑对他人有损害行为,而嫌疑犯被发觉在被害人面前躲躲闪闪,形迹可疑,同时嫌疑犯又是可能犯这类罪的人,那么这就是足以适用刑讯的证据。”刑讯逼供在中国古代也被法律所确认。法外刑讯则更加残酷(见拷讯)。

资产阶级启蒙法学家对刑讯进行了猛烈抨击。18世纪意大利法学家C.B.贝卡里亚指出:“认为疼痛是真实的试金石,好像真实是用肌肉和筋测量似的。这就是把各种关系混淆起来。这对于宣告体格强壮的恶棍无罪,宣告身体纤弱的但无罪的人有罪来说,是一个可靠的手段。”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取得政权后,各国先后废除了刑讯逼供,禁止强迫被告人招供,并规定被告人有权拒绝陈述和拒绝自我认罪。英国1641年废除以拷打和秘密审讯为特征的星座法院和其他特别法院。联邦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对于被告人决定和表达自己意志的自由,不能用非法折磨、疲劳战术、妨害身体、服用药品、拷问、诈欺或催眠等方法,予以侵犯。”“违反这些禁止规定所得到的陈述,即使被告人同意采用,也不可以采用”。

中国从清末变法时颁布的《大清现行刑律》开始废除刑讯。辛亥革命后,民国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宣布“不论行政司法官署,及何种案件,一概不准刑讯”,内务、司法两部于1912年3月8日据以提出废除刑讯的法令。以后,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的刑事诉讼法虽然也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实际上它们的警察、特务机关集中外古今封建法西斯手段之大成,大搞刑讯逼供。

1943年美帝国主义和国民党政府在重庆成立的联合特务机关----中美技术合作所的刑讯室

中国人民民主政权历来的政策就是严禁刑讯逼供。1940年毛泽东在《论政策》一文中就明确指出,对任何犯人,应坚决废止肉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并把刑讯逼供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处以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6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肉刑致人伤残的,以伤害罪从重论处。”<作者>=张子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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