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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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指运用心理学的原理和方法,研究犯罪者的心理活动及其规律的学科。广义的犯罪心理学又称司法心理学,它不仅研究犯罪者,而且研究对犯罪案件的侦破、审判、处罚等环节。

历史与理论

1872年,R.von克拉夫特—埃宾的《犯罪心理学》是这门学科形成的标志。在犯罪心理学历史上影响最大的是意大利人类学家C.龙勃罗梭的《犯罪者论》。犯罪心理学发展初期的明显特征是犯罪的实证研究。此后,出现了各种学派和理论。

犯罪生物学理论

代表人物是龙勃罗梭,他最早将犯罪原因归为人的体征和心理素质,认为犯罪者有与普通人生来就不同的因素。这一理论后来虽把环境等因素考虑在内,但重点仍在人的生物学因素上。

精神分析理论

这一理论立足于两点:一是从“里比多”(性力)这一假说出发,研究口唇期、肛门期、生殖器期、潜伏期等心理发展阶段,从里比多的巩固阶段的整体性行为倾向来研究犯罪者犯罪的原因;二是研究本我、自我和超我的精神结构,认为作为违法行为因素最重要的反社会人格,是由于本我、自我、超我的发展不健全所形成的,并且以此为基础对犯罪行为分类。

情绪障碍理论

代表人物是W.希利,他认为违法行为是自我实现的一种方式。人之所以产生违法行为,是由于:

(1)幼儿、少年期中有亲子关系的情绪障碍,由于爱的抑制而产生的消极情感;

(2)自我表现的欲望及自我满足受到抑制的情感;

(3)幼儿期需要没有得到满足的异常的欲望,青春期的不稳定冲动及其欲望;

(4)人际关系中的自卑感和不适应感;

(5)基于幼儿期体验的罪恶感,从而产生的无意识受惩罚的欲望等等。

自我同一性危机理论

代表人物是美国心理学家E.H.埃里克森。他认为,人的自我的形成,是在人生各个时期中,借助每个发展阶段的完成而逐渐进行的;违法行为是由于青年期中角色混乱,使自我同一性的发展不全的情况下产生的。

犯罪学习理论

代表人物是英国心理学家H.J.艾森克。他认为,犯罪行为与亲社会行为和神经症相同,都是学习得来的,犯罪行为的获得、维持、变化及其消失的基本作用原理,都是以经验为媒介,通过学习而得到的。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内容

主要有:

(1)研究犯罪者犯罪行为形成的心理“内化”机制。揭示犯罪行为产生的外部原因,研究社会生活中的某些消极因素怎样影响并反映到犯罪人的头脑,又怎样通过“内化过程”镶入人的意识之中,形成犯罪动机,犯罪动机又是怎样支配犯罪行为。

(2)研究犯罪者的心理特点、人格结构和类型。

(3)研究犯罪者犯罪以后直至受到惩处这一阶段的心理特点。

(4)研究犯罪者的“转化”即矫正问题,科学地阐明对犯罪者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所产生的心理效果。此外,还要研究犯罪者再社会化中的心理学问题。

(5)研究犯罪者犯罪行为的预测和预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