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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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理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主旨

本条是关于事故调查中进行技术鉴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事故发生不仅涉及人的操作行为、管理行为等不安全行为,而且会涉及生产作业环境的安全状态和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所以在事故调查中进行技术鉴定往往是确定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的有效途径和技术支持。本条规定有以下几层意思:

1. 要不要进行技术鉴定及技术鉴定的范围,应当由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的实际需要决定。

2. 要谁进行技术鉴定由事故调查组委托,不能由事故发生单位决定。

3. 承担技术鉴定的单位要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进行事故技术鉴定的单位的资质一般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有关部门授予。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作出的技术鉴定结果无效。事故调查组也不能委托其进行技术鉴定。

4.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专家要有代表性、权威性,能得到业内的认可,这里的专家一般不是事故调查组成员。

5. 当事故调查组认为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时,技术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也就是说“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不包括技术鉴定所用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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