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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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的理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四条内容如下: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主旨

本条是关于事故单位责任人组织应急抢救工作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开展先期应急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对危险化学品泄漏等可能对周边群众和环境产生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向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及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职工、群众发出预警信息,标明危险区域,组织、协助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救助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尽快组织恢复生产、生活秩序,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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