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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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一条的理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一条内容如下: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 小时。

主旨

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的时间要求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上报事故的首要原则是及时。本条关于事故上报时间的要求,核心词语是“2 小时”。“2 小时”的起点是指接到下级部门报告的时间,以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为例,取报告时限要求的最大值计算,从单位负责人报告县级管理部门,再由县级管理部门报告市级管理部门、市级管理部门报告省级管理部门、省级管理部门报告国务院管理部门,最后报至国务院,所需时间为9 小时。之所以作出这样限制性的时间规定,是因为以下原因:第一,快速上报事故,有利上级部门及时掌握情况,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第二,快速上报事故,有利于快速、妥善安排事故的善后工作;第三,快速上报事故,有利于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的有关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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