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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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的理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内容如下: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主旨

本条是关于本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首先,本条例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作为《安全生产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其适用范围限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安全事故。这就意味着,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社会事件、自然灾害事故、医疗事故等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其次,事故必须造成人身伤亡或或者一定的直接经济损失。如果虽发生了事故,但没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也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再次,本条还明确了三类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这三类事故是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上述三类事故的技术性、专业性或保密性都比较强,其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处理都具有较强的特殊性,且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做法,不宜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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