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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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七条的理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七条内容如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事故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不受阻挠和干涉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

所谓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既包括不允许他人报告事故、要求他人不要报告事故或者不如实报告事故,也包括为他人报告事故设置障碍等情形,具体方法和手段可能表现为强制命令、威逼利诱及通过事故行为设置障碍等,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或者授意别人进行。实践中,阻挠和干涉对事故报告的,一般不是普通职工和群众,而往往是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主管人员,或者是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等。这些单位和个人阻挠和干涉事故报告的目的,大都是为了隐瞒事故真相,逃避事故责任追究。同时,这些单位和个人由于地位较为特殊,也有能力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极有可能对事故报告产生较大的消极影响,甚至导致事故被谎报或者瞒报。因此,为了保证事故报告做到及时、准确、完整,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是非常必要的。这是一项严格的禁止性规定,违反该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于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落实事故责任追究,总结事故经验教训,完善事故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安全生产工作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为了保证事故调查处理的顺利进行,必须从制度上排除一切干扰和阻力。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同时,这一要求也是作为安全法律的《安全生产法》所明确规定的(第七十五条)。

按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地方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实践中,阻挠、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可以表现在多个环节。比如,在事故调查组组成过程中阻挠和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组成;阻挠和干涉事故调查的过程,包括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有关证据,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做伪证、提供虚假情况,或者为事故调查设置障碍;干涉对事故性质的认定或者事故责任的确定;阻挠和干涉对有关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等等。对阻挠、干涉依法调查处理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处分。

需要强调的是,本条规定的是不得阻挠、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也就是说,依法进行的事故调查处理不受阻挠和干涉。如果事故调查处理不合法,比如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不合法,事故调查的程序不合法,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等,有关方面可以提出意见,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也可以要求纠正。这些都不属于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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