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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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的理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内容如下: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主旨

本条是关于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救援工作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这里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一般是指按照事故报告要求的人民政府及其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是有关人民政府的部门。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

第一,这是由人民政府的性质决定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权力的运行一切为了人民。

第二,这是由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决定的。事故的发生具有突然性和紧迫性,要求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必须作出快速反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三,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救援能够取得更加积极的效果。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运用法律赋予的职权,能够在短时间内调动各种资源,并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保证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这也是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七十二条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四条、第十七条都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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