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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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八条的理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八条内容如下: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主旨

本条是关于单位和个人向有关部门举报事故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的权利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单位和个人对事故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的举报权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赋予单位和个人举报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的权利,也是《安全生产法》的题中应有之义。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还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其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1 )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2 )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3 )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4 )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5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6 )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7 )事故发生后逃匿,(8 )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9 )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10 )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11 )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等。

实践中,要特别重视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有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举报。他们处在生产经营第一线,对本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最为了解,其举报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同时,也要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举报。他们通常与被举报单位没有直接利益关系,能摆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的局限性,从而提供重要的线索。举报的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捏造违法行为,诬告、陷害有关单位和人员。对有诬告、陷害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然,实践中要注意错误举报和诬告、陷害的区别。

此外,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还应当给予奖励。

(二)受理举报的部门

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

2. 监察机关。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的规定,可属于监察机关监察对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

3. 其他有关单位。其他有关单位,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有:公安机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建筑行政部门,铁路、民航、交通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电力监管部门等。

(三)有关部门对于违法行为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对于举报的事实线索比较明确,又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受理举报的部门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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