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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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的理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八条内容如下: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主旨

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建立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的值班制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实践中建立的值班制度,对于全面准确掌握各方面安全生产动态,确保生产安全事故的有效处置发挥了重要作用。条例第一次以法规的形式对生产安全事故值班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一,这是执行条例规定的事故报告制度,保证及时、准确上报事故的需要。

第二,这是事故信息来源渠道的有益补充,对于揭露谎报、瞒报事故有重要作用。

第三,这是维护公民检举、举报权利,确保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重要措施。

本条规定既是对实际工作经验的总结,也是对进一步规范值班制度提出的新要求。值班制度的建设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要研究安全生产值班工作的具体措施,制定规章制度,特别是要明确值班人员的职责及具体工作要求,建立值班责任制。

第二,要加强安全生产值班信息体系建设,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电子信箱等,完善信息报送平台,确保信息通畅。

第三,要加强对值班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值班工作的业务水平,搞好值班工作与安全生产其他方面工作的有效衔接。

第四,要加强对值班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值班人员的工作表现要定期进行评议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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