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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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的理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内容如下: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主旨

本条是关于事故现场保护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事故现场保护的主要任务就是在现场勘查之前,维持现场的原始状态,既不使它减少任何痕迹、物品,也不使它增加任何痕迹、物品。本条规定的事故现场保护主体是有关单位和人员,主要是指事故发生单位和接到事故报告并赶赴事故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此外,任何不特定的主体,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保护事故现场,必须根据事故现场的具体情况和周围环境,划定保护区的范围,布置警戒,必要时,将事故现场封锁起来,禁止一切人员进入保护区,即使是保护现场的人员,也不能无故出入,更不能擅自进行勘查,禁止随意触摸或者移动事故现场的任何物品。特殊情况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移动物件的目的是出于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的需要;移动物件必须经过事故单位负责人或者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同意;移动物件应当作出标志,并作出书面记录;移动物件应当尽量使现场少受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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