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浏览

整理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理解。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旨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行为,是其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主要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实施直接导致社会保险基金的流失,损害广大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是为了打击欠缴社会保险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更好地维护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一、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

工资总额是用人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费基,即用人单位按照申报的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履行单位缴费的义务。用人单位瞒报小报工资总额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少交社会保险费,逃避缴费的法定义务。

所谓工资总额,1998年9月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的总额”。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即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二)计件工资,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近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1)生产奖;(2)节约奖;(3)劳动竞赛奖;(4)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5)其他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有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主要包括:(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2)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二、用人单位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

本条所指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一)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根据1997年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地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体人数较多。养素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

(二)用人单位失业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根据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

(三)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根据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

(四)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缴费比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十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目前,全国工伤保险的费率幅度约为工资总额的0.2%2%,平均为1%左右。

(五)根据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约有关规定,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

三、有关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行政处罚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总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本条对罚款的数额作出限定性的规定。一方面是对欠缴费单位的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进行处罚,另一方面也防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时滥用罚款权。

四、有关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和骗取牡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是指采取欺骗、虚构事实、伪造有关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本条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

1、养老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履行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后,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缴费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若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目前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凡种:(1)职工伪造实际年龄提前退休,享受养若金;(2)不属于特殊工种岗位。由用人单位出具伪证,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享受养老金待遇;(3)领取养老保险金的退休职工已经死亡,其亲属隐瞒事实,继续领取已死亡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金。

2、医疗保险待遇。是指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一定的费率和费基缴纳医疗保险费。形成医疗保险基金,由基金对参保职工因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1)被保险人将本人医疗保险证件转借他人就诊或涂改各种单据冒领、多报医疗保险费;(2)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为被保险人骗取医疗保险费提供便利。

3、失业保险待遇,是指已经履行了缴纳失业保险费义务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在其失业期间。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其失业保险待遇。根据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对于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而骗取失业保险待遇,属于不当得利,当事人必须将其骗取的利益返还。

4、工伤保险待遇。是指已经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职业伤害或患职业病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给予一定的经济上的补偿。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骗取工伤保险费的行为包括:虚假伤残等级借以骗取伤残津贴和其他伤残待遇等。

5、生育保险待遇,是指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待遇。主要包括: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行为主要包括:企业虚报、冒领生育津贴或生育医疗费。

(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是指用人单位、医疗机构采取伪造单据、证明、弄虚作假等手段,从社会保险基金中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种形式:(1)约定医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将非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或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险金支付的账户内,或者用非医疗保险用药冒充医疗保险用药、用非医疗保险基金支出;(2)治疗工伤所需的费用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冒充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3)医疗机构采取虚报药价、涂改医疗单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三、关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的规定

职工、用人单位、医疗机构采取非法手段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发球不当得利,应立即退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对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处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所说的刑事责任,可能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主要特征是:(1)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此罪。(2)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3)犯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4)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误认识。信以为真,按照一般管理原则或者给付方式将公私财物交与犯罪嫌疑人。

五、本条规定欠缴社会保险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法律责任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职工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前提是,其所在单位按照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为职工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这其中包括单位负责缴纳的部分和由其代扣代缴的部分。用人单位通过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欠缴社会保险费,致使社会保险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的资金的减少,直接影响到符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职工能够领取的社会保险金金额的减少,或者是否能够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例如: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工资总额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那么职工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数额和统筹账户中的数额相应减少。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待遇就会大大降低。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查处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维护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正常征缴工作,保护职工合法的社会保险权益。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直接会给社会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基金的利息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纳入社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组成,是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给付的资金来源。是实行社会保险全社会统筹的基石,社会保险基金的流

失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保险制度体系能否有效运转。因此,必须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位或个人予以惩罚,维护社会保险基金的完整性,从而保护参保职工充分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