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法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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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拍卖法第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条内容如下: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释义和理解

作为拍卖的标的,应该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财产权利。这是拍卖标的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的条件。拍卖是对财产的转让行为,财产的转让是基于转让人依法享有对该财产的处分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这种财产的处分权来源于对财产享有所有权和对国有资产经营权。对财产享有所有权是财产转让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我国已把国有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经营权已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财产权。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因此,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也是财产转让的前提条件。但是,这仅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其享有经营权的国有资产的处分,并且对这种处分权要依法行使。

所谓可处分的“物品”,指的是有形财产,“财产权利”即指无形财产,如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依法可以进行转让,也可以作为拍卖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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