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法第四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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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拍卖法第四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三条内容如下: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释义和理解

根据拍卖活动的具体情况,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请规定的有关专业部门运用专业知识或技能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别、评定。如拍卖标的系名人书画的,可聘请专业画鉴定师鉴定,确定是否名家手笔,拍卖物系珠宝玉器的,可请珠宝鉴赏家确认珠宝的成色和真伪程度。这种作法有利于保障竞买人的合法权益,也防止拍卖人陷于被动。如专家作出的鉴定结论同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责任应由委托人承担,因为拍卖人是在情况不明,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与委托人签订的拍卖合同。无论委托人属有意欺诈还是无意中产生的同样的误解,拍卖人都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在委托人属善意的情况下,可根据拍卖标的的实际性能或质量重新变更合同的某些条款,如重新说明拍卖标的的规格质量,降低保留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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