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法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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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测绘法第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条内容如下: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确定国家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以及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系列和基本精度。具体规范和要求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部门制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系统、确定国家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确定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系列和基本精度、具体制定相应的规范和要求。

释义和理解

一、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系统

本条所指测绘系统是测绘基准的一个重要内容,它包括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系统是十分重要的,它是国家统一测绘基准的体现,是保证测绘工作有效地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的需要。本法第五条规定了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系统,本条依照第五条的原则,对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系统作出了具体规定。

本条规定了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1)大地坐标系统是用来表述地球点的位置的一种地球坐标系统,它采用一个接近地球整体形状的椭球作为点的位置及其相互关系的数学基础,大地坐标系统的三个坐标是大地经度、大地纬度、大地高。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采用了1954北京坐标系和1980西安坐标系。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科学研究等对国家大地坐标系提出了新的要求,迫切需要采用原点位于地球质量中心的坐标系统(以下简称地心坐标系)作为国家大地坐标系。采用地心坐标系,有利于采用现代空间技术对坐标系进行维护和快速更新,测定高精度三维坐标,并提高测图工作效率。经国务院批准,自20008年7月1日起,我国全面启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组织实施。目前我国已经全面推广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2)平面坐标系统是指确定地面点的平面位置所采用的一种坐标系统。大地坐标系统是建立在椭球面上的,而绘制地图则是在平面上的,因此,必须通过地图投影把椭球面上的点的大地坐标科学地转换成展绘在平面上的平面坐标。平面坐标用平面上两轴相交成直角的纵、横坐标表示。我国在陆地上的国家统一平面坐标系统是采用“高斯-克吕格平面直角坐标系”。它是利用高斯-克吕格投影将不可平展的地球椭球面转换成平面而建立的一种平面直角坐标系。(3)高程系统是用以传算全国高程控制测量网中各点高程所采用的统一系统。我国规定采用的高程系统是正常高系统,高程起算依据是国家黄海85高程基准。(4) 地心坐标系统是以坐标原点与地球质心重合的大地坐标系统,或空间直角坐标系统。例如国际地面参考系统(ITRS)即属于地心坐标系统。(5)重力测量系统是指重力测量施测与计算所依据的重力测量基准和计算重力异常所采用的正常重力公式的总称。我国曾先后采用的57重力测量系统、85重力测量系统和2000重力测量系统,即为我国在不同时期的重力测量系统。

本条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系统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国家应当设立全国统一的测绘系统;二是其他组织和个人不能任意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系统。测绘系统既然是各类测绘成果的基准,就不得任意设立,否则将造成测绘成果的混乱,同时也不利于测绘成果共享和维护国家安全。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已经建立了国家统一的测绘系统,并不断精化和完善,其中包括天文大地网、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重力基本网、高精度卫星定位控制网。

二、国家统一确定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要求

在大地测量中,通常用中误差作为衡量测量精度的一种数字标准。大地测量依照不同精度可划分为若干等级。确定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就是确定大地测量分成若干等级和各个等级的大地测量的允许误差数值。国家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由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规定,主要技术内容由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家大地测量基本技术规定》(GB22021-2008) 规定,大地测量的实际精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国家统一确定基本比例尺地图系列和基本精度

地图是依一定的比例关系,将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表示出来。一个国家往往根据实际需要,由国家确定一些比例尺作为这个国家地图的基本比例尺,依此比例尺和相应的测绘标准测制的地图即为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系列和基本精度,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测图技术标准、编图技术标准、图式和比例尺系统测量和编制的若干特定规格的地图系列。我国目前确定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包括1∶500、1∶1000、1∶2000、1∶5000、1∶1万、1∶2.5万、1∶5万、1∶10万、1∶25万、1∶50万和1∶100万共11种。

四、测绘系统、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基本比例尺地图系列和基本精度的具体规范和要求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部门制定

根据本条规定,第一,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国家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系列和基本精度等的具体规范和要求,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第二,在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具体规范和要求时,应当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部门会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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