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法第三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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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测绘法第三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八条内容如下:

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及更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

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提高服务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 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地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地图管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及更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

地图是根据特定的数学法则,将地球上的自然和社会经济现象,通过制图综合,并以符号和注记缩绘在平面或者曲面上的图像。绘有完整国界线的地图是国家版图的主要表现形式,体现着一个国家的主权方面的意志和在国际社会中的政治外交立场,具有鲜明的政治性、严密的科学性和严格的法定性。地图涉及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关系百姓日常生活,广泛服务于社会各个领域。目前,地图的需求极为旺盛,传统纸质地图和各类电子地图、互联网 地图快速发展,手机地图用户规模已经超过6亿。地图市场繁荣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地图,例如,地图上错绘国界线、行政区域界线以及漏绘我国南海诸岛和钓鱼岛的现象屡禁不止,甚至出现违背“一个中国”原则的错误;在互联网地图上标注和上传涉密信息,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问题时有发生,甚至引发外交争议。“问题地图”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多次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查处地图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为规范地图市场行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需要在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及更新等各环节加强管理,明确需要遵守的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

本条所称“地图编制”是指编制地图的作业过程,既包括通过实地测量的结果进行地图绘制,也包括在一张现有的底图上增、减、编辑地理信息数据和要素,还包括通过制图综合由已有的地图编辑生成地图。“地图出版”是指将编制的地图作品进行编辑加工,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地图出版包括专门的地图 (集、册或幅),数字、多媒体等电子地图,报纸、期刊、图书等出版物上插附的地图等。“地图展示”是指以地图为载体在公开场合展出或使用的地图图形。如影视、广告、标牌、橱窗、壁画、宣传背景、票证、展览、展厅中展示和使用的地图图形。“地图登载”是指利用数字地图,经可视化处理,通过网络传输的地图,如互联网上的地图等。“地图更新”是指为了保持地图的现势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按现实情况对地图内容进行更正的过程。

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共享和产业健康发展,我国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的监督管理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因此本条第一款明确要求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提高服务质量

由于互联网地图具有实时、动态、交互等特点,信息化时代应用面十分广泛。根据互联网地图监管的工作实践,本条对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要求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二是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应当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三是要求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提高服务质量。为保证互联网地图的正确性,互联网地图与其他向社会公开地图一样,要经依法审核批准。由于互联网地图具有实时性和交互性,通过上传、标注等功能在互联网地图上新增的地理信息不可能随时送审,因此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通过要求配备安全审校员、每6个月新增兴趣点备案等形式,加强对互联网地图的安全监管。互联网地图服务量大面广、形式多样、服务模式不断创新且发展迅猛,只有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自身建立起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查校对,才能从源头上杜绝互联网问题地图的出现。

互联网地图服务领域十分宽广,监督管理部门也相对较多,测绘地理信息、工业和信息化、出版、保密、军队等相关部门都有涉及。互联网地图市场管理实践证明,互联网地图市场的发展离不开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多年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中央网信办、外交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保密局等多部门组成的全国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协调指导小组,在全国开展了地图市场专项治理行动,进一步加强了地图市场监管。2008年,经国务院同意,国家测绘局、外交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 《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的意见》,在全国组织开展了对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治理行动,取得了良好成效。因此,本款在总结互联网地图市场监管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对互联网地图内容的核查校对,切实维护互联网地理信息安全。

三、本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网信部门负责互联网地图服务领域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还包括民政、交通、外交、教育、新闻出版等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管理,杜绝有问题的地图产品,打击侵权盗版、假冒伪劣地图,规范地图市场秩序。

四、本条第四款规定,地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15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664号令颁布了《地图管理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完善了地图编制、审核、出版、监督检查等各个行政管理环节,确立了增强公民国家版图意识、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加强互联网地图服务监督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多项法律制度。《地图管理条例》规定了有关地图活动的基本准则,为地图管理提供基本依据,它的颁布实施,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地图市场秩序,营造公正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提高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守法意识,有利于加快推进测绘地理信息产业规范发展。2006年,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地图审核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地图审核管理工作,目前正在根据《地图管理条例》加紧修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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