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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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支付方式

从理论上讲,雇主支付劳动报酬与劳动者给付劳动在时间上存在三种可能:

一是劳动报酬预付,即先由雇主给付劳动报酬再由劳动者给付劳动;

二是劳动报酬后付,即先由劳动者给付劳动再由雇主支付劳动报酬;

三是劳动报酬期中支付,即当劳动者给付劳动达到一定时间或程度后即由雇主支付全期劳动报酬,再由劳动者完成主支付劳动报酬。即使雇主每日给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也只有这三种可能性。由于劳动提供所得的生产成果直接归属于雇主所有,不必再经由转移所有权的手续,而劳动给付又必有继续性,因此劳动给付与劳动报酬给付在同一时间发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在劳动报酬预付的情形,虽然劳动者尚未为当期的劳动给付,只要约定给付劳动报酬的时日到期,劳动者即对雇主有劳动报酬请求权。于劳动报酬后付的情况,劳动者必须先为劳动给付,嗣约定给付劳动报酬之日到期,劳动者才能够对其有劳动报酬请求权;唯于此种情形,劳动者对雇主劳动报酬上的债权已因劳动给付而产生,只是必须待约定的期日届至才可以行使请求权,要求雇主支付劳动报酬。于期中给付劳动报酬的情形,由只要劳动者于该期之劳动报酬给付到期日前为正常劳动给付,一嗣到期日届至,劳动者即对已经为劳动给付部分的劳动报酬及尚未为劳动给付但当期雇主应给付之部分,有向雇主为一次给付的请求权。

“劳动契约为继续性给付契约,非因完成一次劳务给付即终止,给付劳务亦非限于一时点。又劳动者多需依赖其工资以维持生计,对劳工而言,工资给付的时点与工资之多寡相同,都对劳工的生活品质与消费习惯有重大意义,故而有必要透过法律加以保障。”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的规定看,劳动报酬给付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法律明确规定采取后付方式。如《德国民法典》第614条规定:“报酬必须在劳务给付后支付之。报酬分期计算的,必须在各期届满后支付之。”

《日本民法典》第624条规定:“1.受雇人非在其约定的劳务终止后,不得请求报酬。2.以期间确定的报酬,可以在其期间经过之后请求。”《瑞士债务法》第323条规定:“除非依双方约定或者标准劳务合同、集体劳务合同规定有更短期限或者其他到期日,雇员的工资应当于每月结束时支付。”二是允许当事人进行约定,无约定时依习惯,无约定和习惯时按后付方式处理。如《韩国民法典》第656条规定:“……(二)报酬应于约定的时间内支付,无时间约定的,从其习惯;无习惯的,应于约定劳务完毕后立即支付。”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第486条规定:“报酬应依约定之期限给付之;无约定者,依习惯;无约定亦无习惯者,依下列之规定:一、报酬分期计算者,应于每期届满时给付之。二、报酬非分期计算者,应于劳务完毕时给付之。”台湾地区“劳动基准法”第23条规定:“工资之给付,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按月预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发给二次;按件计酬者亦同。”三是法律对劳动报酬支付方式未做明确的规定。如我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我国劳动立法仅强调雇主应当向劳动者及时、足额地支付劳动报酬,但未明确劳动报酬应采用预付方式、期中支付方式还是后付方式。在实践中,我国劳动报酬支付方式实际上也是以后付方式为主,这一点当无异议;也就是说,在完成约定的劳动给付之前,劳动者不得请求雇主支付劳动报酬。0综上所述,虽然从理论上讲,劳动报酬支付方式可以按法定方式、约定方式或者习惯进行支付,但是在买方占据优势的经济环境中,雇主往往都是在劳动者依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劳动之后才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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