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了征婚启事,应征女方持有当地派出所开具的身份证明,双方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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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例情况]某工厂干部路某在某报纸上登出征婚启事后,某村女青年朱某应征。路、朱经过通信相互了解,双方同意结婚。朱某持当地派出所开具的包括姓名、性别、籍贯、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未婚等内容的证明,由哥哥送亲来到路某家。路家按当地习惯举行了婚礼,路某同朱某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村里群众认为路、朱是婚姻新潮流的时髦夫妻。后来,朱某的户口报不上,理由是朱某同路某不是合法夫妻关系。路某认为他们的婚姻是登报征婚夫妻、是政府开了证明的,怎么还不合法?

  [分析意见]路某在报纸上刊登征婚启事,是未婚公民单方面的一种求婚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朱某请求公安派出所开具身份证明,不属于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婚姻登记事宜,不具有法定结婚程序的意义。所以,路、朱来按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其婚姻关系是不合法的。通过征婚启事同对方联系,相互了解,达到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才能成为合法的婚姻。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路某和朱某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双方一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经审查了解,认为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即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男方女方各持一份,才是合法婚姻,路某、朱某作为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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