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自愿结婚,为什么必须进行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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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例情况]女青年尤某同男青年朱某自幼相识,一起读小学中学,两家长辈是世代好朋友,常来常往,他们在这种环境中建立起了感情。他们把自己的想法告诉了父母,双方的父母非常高兴。随后,尤某也去朱家住几天,朱某也来尤家住几天。做父母的觉着孩子们你来我住的,不如把婚事办了,免得招来闲话。尤某、朱某知道自己还没有到结婚年龄,领不回来《结婚证》,就商定尤某搬进朱家住,不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就成亲。不久,尤某就生了孩子。他们认为结婚的人双方完全是自愿的,有深厚的感情,双方的家长都非常满意,不会出什么问题,不进行婚姻登记,也会白头到老。后来乡里的婚姻登记员把他们叫去,对他们进行了批评教育,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临走时,朱某还提出问题问婚姻登记员,我们的婚姻关系很好,今后也会很好,为什么一定要进行婚姻登记呢?

  [分析意见]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依据婚姻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由此可见,进行婚姻登记,其目的就是保证婚姻法各项基本原则、结婚条件和离婚标准得到贯彻实行,保护合法婚姻关系,防止违法婚姻发生。这是国家通过法律形式对公民的婚姻问题认真负责和关心的表现。婚姻登记既然是一项法律制度,就决不是一项可有可无的结婚手续。结婚登记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可以说,没有结婚登记,就没有合法的婚姻家庭。认真履行婚姻登记程序,对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实际生活中,绝大多数群众能够自觉按法定程序进行结婚登记,但也有极少数人,对申请结婚登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对婚姻法知道的很少,他们把婚姻登记看作是可有可无的事,而把民间操办的结婚仪式看成非有不可。有的男女青年,已经按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登记,他们则要在举行了结婚仪式后,才同居生活,才是结了婚。对于这种情况,应当继续宣传婚姻法,使广大群众普遍认识到,未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准予登记的婚姻,是违法婚姻,无效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为此,要帮助群众提高法律意识,增强婚姻法律制度的观念,自觉履行婚姻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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