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女方起诉离婚案件,应由男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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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例情况]河北某县女青年侯某,经朋友介绍同江苏沈灶个体户苏某相识,侯在苏开设的服装店帮助营业两个月后,双方产生了感情,自主自愿依法登记结了婚。六个月后,侯某回河北探亲,住了三个月,不想再回江苏去了。她给苏某写信表示与他协商离婚。苏没有回信。在侯、苏两地分居一年后,侯某向河北某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同苏某离婚。法院没有受理。侯某不明白为什么自家县里的法院不叫自家县里的百姓打官司?

  [分析意见]离婚纠纷案件属民事案件。按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侯某起诉离婚案件的被告人苏某,其住所地在江苏沈灶,他在河北某县没有经常居住地。按地域管辖的规定,河北某县人民法院不受理侯某诉被告苏某离婚案件是对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正是依法办案,而不是不叫本县老百姓来法院打官司。侯某应向江苏沈灶即苏某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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