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可认定事实婚姻关系,不认定“事实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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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例情况]丁某与丈夫习某结婚后,习某去城市经商,丁某在农村同公婆一起生活。起初,习某每年回一趟家,看望父母妻儿。在父母双亡后,习某已有五年未回家同妻子生活。丁某写信和托人向习某表示,想到城内跟习某一起生活。习某说:“我们已经事实离婚,她还来找我做啥?”丁某不敢去找丈夫,也不明白事实离婚是咋回事。

  [分析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我国公民实际生活中存在着的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作出司法解释认为,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经法院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男女双方应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取得《结婚证》,成为合法婚姻。我国法律没有“事实离婚”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没有”事实离婚”的司法解释。所以,习某认为同妻子丁某分居了五年就已经“事实离婚”,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合法的婚姻关系,不论发生了什么样的非正常情况,比如夫妻感情变化和破裂,一方遗弃另一方,一方出走下落不明,夫妻分居几年十几年等等,只要没有依法办理离婚手续,当事人一方没有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项婚姻关系就存在。由此可知,“事实离婚”的说法是非常错误的。试想,夫妻关系是依照严格的法律规定确立的,怎么离婚就可以由婚姻当事人甚至是一方当事人自行离了呢?如果承认“事实离婚”,那么,只要夫妻分居,或一方出走不归,或遗弃配偶,婚姻关系就可以解除,当事人就可以重新结婚,岂不要造成婚姻秩序大混乱?“事实离婚”的说法,可能是从“事实婚姻”引出来的,是不懂得婚姻法的表现。人们听到这种论调时,应当做些婚姻法宣传工作,切莫以谬传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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