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母要求女婿不赡养父母,才准许同女儿过夫妻生活,这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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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例情况]刘某同本乡姑娘沈某自由恋爱,于1984年依法申请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直很好。1987年5月,岳母田某以女婿架子大看不起自己为由发生争吵,并把女儿沈某叫回娘家。三天后,田某带领两个儿子到刘家,把沈某的铺盖衣物和结婚嫁妆拉走,田某对女婿刘某说:“你不再赡养你的父母,你才可以同我女儿一起生活”。经村干部两次做思想工作,田某仍坚持她的要求,不让女儿同女婿见面。田某这样做是否违法?

  [分析意见]田某对女婿刘某提出的不得赡养父母的要求,是极不合情理的,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田某怎么可以要求女婿刘某去做违反法律的事呢?怎么可以去干预姻亲家中内部的权利义务关系呢?再者,女儿的婚姻自由权利,也是不容许父母加以干涉的。婚姻法规定,男女婚姻自由权利,“不许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第三者”也包括做父母的在内。田某怎么可以置法律于不顾,造出不合法的理由,不准许女儿去同合法的丈夫过夫妻生活呢?总之,田某无论是对女婿的做法,还是对女儿的做法,都是违背法律的有关规定的,是必须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的。但是,从田某为什么要这样做的思想原因考虑,她可能是觉着女婿看不起自己,不尊敬长辈,争吵一番不解决问题,就想出不准女婿赡养自己父母之法,去启迪教育他应怎样对待长辈老人的吧。如果是这样,当女婿的刘某是应思前想后检查一下的,有没有看不起岳母家人的情形。如果存在这方面的问题,则应该自觉地加以改正。两家人既然结了亲,就是一家人了,常言说“郎为半子”嘛,理当像一家人一样团结友爱,互相尊重,不应该有谁看不起谁、谁嫌弃谁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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