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结婚证前,男女间发生的恋爱、订婚行为,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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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婚男女间发生的恋爱行为,是在道德规范的范围内,男女双方进行深入了解、培育和建立感情的过程。恋爱与结婚有因果关系,即通过恋爱达到了相互爱慕,自愿结合为终身伴侣,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由此可见,恋爱是形成夫妻关系前的一个男女自由婚恋阶段,而不是婚姻关系形成的法定阶段。因此,男女间的恋爱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订婚,是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表示相爱的一种承诺方式,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婚姻预约。旧中国的封建法律规定订婚是男娶女嫁的一个程序,婚约成立后,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废除了全部旧法统。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在《有关婚姻法施行的若干问题解答》中明确指出,“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手续”。订婚没有写进我国的婚姻法。据此,我国民间的订婚(婚约)就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由于订婚作为嫁娶的必经程序在民间世代相传,民众对结婚须先订婚的做法,早已习以为常,在婚姻法上虽然没有订婚的规定,亦无明文禁止。所以,在民间男女双方自愿订立婚约的,听其自便。婚约的效力也就只是在双方自愿履行时有效,一方表示解除,也就无须对方同意即告解除。订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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