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小产,男方是否要在小产一年后才可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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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第27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5条第二款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法律作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护母性身心健康和婴儿保育的需要。由此可见,妇女小产后其身心健康也应同样受到特殊保护。但是,女方小产的原因及小产后健康状况如何,也有着较为复杂的情形,故不宜机械地适用婚姻法第27条的规定。应视女方小产后的实际健康状况和夫妻关系现状,来考虑男方是否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女方在小产后经过休养,身心健康状况良好,夫妻关系却相当紧张,就不宜要求男方非得在小产一年后才可提出离婚,而应当考虑双方关系紧张的实际情况,准许男方提起离婚诉讼,以利于尽早解决婚姻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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