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原告还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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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是一方(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要求同被告离婚不具备法定离婚标准,就判决不准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仍坚持其离婚要求的,不可以再提起离婚诉讼。这是因为,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七款规定:“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项规定说明,不准离婚的判决生效后,原告在六个且内又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不会受理。但是,如果发现新情况,有新的离婚理由,则允许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这里说的“新情况、新理由”,是指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遇到了危及身心健康或生命安全等重大事故的隐患与可能,或者存在确实无法共同生活下去的严重情况和理由,则允许原告在六个月内起诉离婚。这项规定还说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判决生效满六个月后,是可以再提起离婚诉讼的,此时,法院就会受理并依法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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