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结婚登记后,女方未来男方家过夫妻生活,提出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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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自依法取得《结婚证》时起,即确立夫妻关系。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依法履行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上述规定,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是否同居过夫妻生活,不论是否举行结婚仪式,均不对已确立的婚姻关系产生影响,亦不影响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既然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任何一方或者双方都不得自行解除。女方以未过夫妻生活要求解除同男方的婚姻关系,而男方又不同意解除的情况下,必须由女方向被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通过调解或者判决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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