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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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宗教与社会的相互关系为研究对象,探讨宗教起源和发展的社会因素及其社会功能的一门社会学分支学科。

主要研究内容

可以概括为:

(1)宗教如何影响人的情感、人的心理和行为、人际关系,以及人格的形成,如何影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价值观念。

(2)考察人格、价值观念、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与现实生活,如何影响宗教的起源和发展,如何影响教规、教义、宗教事务、宗教群体的类型和神职人员的社会分层

(3)研究教会群体、教徒的宗教生活和社会生活对教徒的价值观、人格的影响。

宗教社会学同宗教学有不同的研究对象和内容,宗教学研究宗教神学教义本身的问题,如神灵、上帝是否存在,死亡来临的意义及宗教态度(虔诚与否)等;宗教社会学则研究神灵观念的产生和导致人们信仰神灵、上帝的社会因素,以及这些神灵观念、宗教信仰对人们社会生活的影响。宗教社会学的全部问题,实质上是通过宗教显现出来的关于社会的问题。

发展历史

一般认为,宗教社会学的先驱者是19世纪的法国学者F.de库朗日和英国学者W.R.史密斯。库朗日在其代表作《古代城邦》(1864)中,从历史的角度研究了宗教在古希腊罗马的政治、社会进化中的作用。他认为宗教以祖先崇拜形式出现,成为家族的内聚力;作为城邦保护神出现,使市民对城邦的责任感加强。宗教在当时的社会统一中起着重要作用。他还认为,古希腊罗马的一切政治、法律、社会变革都和宗教有关,宗教是社会进步的主要原因。这些观点对以后宗教社会学中的功能学派产生了重要影响。史密斯特别重视献牲的作用,他在《闪族宗教讲座》(1889)一书中认为,闪族地区古代宗教的核心不是宗教信条,而在于礼义和制度;古代闪族不是由教义将人们维系起来的,而是通过献牲的圣餐把神和人融合在一起,从而使人与人融为一体。这种观点被称为礼仪先行说。

法国社会学家A.孔德把历史文化的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神学阶段是人类智力上的一大错误,必为形而上学的“哲学阶段”所代替,最后哲学阶段再消失于实证的“科学阶段”。他对神学体系与社会阶级结构、财产以及统治与权力关系的论述,开辟了宗教社会学研究的先河。他的上述观点,被后来的宗教进化论学派加以吸收并发挥。

英国人类学家E.B.泰勒的《原始文化》(1871)和社会学家H.斯宾塞的《社会学原理》(1876~1896)对宗教社会学的产生发生过重要影响。泰勒指出,宗教的产生是由于原始民族对梦与死亡的生理或心理作用的无知。他认为宗教的社会功能主要有:

(1)通过葬礼或对祖先的祭祀达成家人的团结协合;

(2)坚定个人得自传统的行为,使个人相信,凡为宗教所认可的行为,都是正当无误的;

(3)促成民族的统一;

(4)使私人财产合法化。他还认为,宗教能保障社会的延续,促使社会认同感的形成。

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比较历史研究和人种学研究的发展,关于各民族宗教生活的经验材料的大量积累,宗教社会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形成的条件已经成熟。法国社会学家É.迪尔凯姆和德国社会学家M.韦伯被认为是宗教社会学的创始人。迪尔凯姆首先命名了宗教社会学。他在《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1912)一书中,从研究澳大利亚土著民族图腾崇拜的特殊宗教形式中,建立起以神圣和世俗的两分法为基础的宗教社会学理论。他认为,与神圣事物有关的信仰和习俗的统一制度,使一切信徒联合到一个名为教会的社团中来。他强调宗教的集体性,认为宗教仪式的功能是确保教会对成员在道德上的统治,以维持社会的安定与和谐。迪尔凯姆强调宗教仪式的作用,促进了后来的人类学家对宗教进行功能主义的研究。英国人类学家B.K.马林诺夫斯基的《野蛮社会的犯罪和习俗》(1926)、《巫术、科学与宗教》(1948)等著作,A.R.拉德克利夫-布朗的《阿达曼岛居民》(1922),都阐述了宗教信仰行为在原始社会中维持社会内聚力和控制个人行为的作用,形成了宗教社会学的功能主义学派。

韦伯对宗教社会学的研究,涉及的领域相当广泛,影响也比较深远。1904~1905年发表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是他最有影响的著作。他认为新教伦理提倡世俗禁欲主义,崇尚勤劳、节俭和创新精神,把灵魂得救与商业成功看作一回事。在他看来,正是这种新教伦理创造了资本主义。在中国和印度,由于儒教和印度教的教义限制经济发展,即使在有利于资本主义发展的环境中,也会起阻碍作用。韦伯的新教伦理观向人们说明:宗教并非是一个孤立的社会现象,各种宗教都与社会、经济发展有关。这一理论影响了后来的社会学家把宗教当作一个综合的社会体系进行研究。韦伯还从古代犹太教中探索新教伦理的渊源,对印度教、佛教、道教等东方宗教进行分析、比较。这对西方宗教社会学中的比较学派的形成有重要影响。

受韦伯的影响,宗教社会学出现了两个相互联系的研究方向:

(1)研究宗教教派的特点、教义和社会意义;

(2)研究社会阶级、地位群体与宗教教派的关系,由此产生了一系列重要的著作,如德国宗教史学家、社会学家E.P.W.特勒尔奇的《基督教教会的社会意义》(1912)、美国神学家H.R.尼布尔的《宗派主义的社会根源》(1929)等。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宗教社会学的研究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影响较大的有美国社会学家T.帕森斯的研究。帕森斯在《现代社会的结构和进程》(1960)中,结合迪尔凯姆与韦伯有关宗教的论述,把宗教当作社会有机体的重要部分,认为维持社会的均衡必须有四种社会机能,宗教是其中的一种。他高度评价了宗教在社会变动中的整合作用。

60年代以来,在西方特别是美国,伴随着工业化、都市化、现代化的进程,宗教出现了世俗化的趋势,宗教社会学的研究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以往的宗教社会学研究有一个共同的前提,即宗教是以上帝和神为中心的,因而要通过制度化的宗教团体的活动来研究宗教。1965年,H.考克斯《世俗的城市》一书一反传统的看法,指出在现代社会中,宗教已被改造,可以在没有神的概念下存在,不论在教会中,在社区的群体,甚至在政党和服务性事业中,都可以找到宗教。

苏联和中国的宗教社会学

在苏联,宗教社会学于20世纪20~30年代从历史唯物主义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门学科。60年代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出现了一些较有影响的宗教社会学家,如Р.Γ.巴尔塔诺夫等,出版了一些有水平的专著。研究的内容主要有:宗教社会学的概念体系;社会主义国家宗教在各民族、各区域、各人口团体中世俗化过程的地位和作用;宗教组织、宗教意识的变化;无神论教育的社会学问题等。

中国的宗教社会学发展比较缓慢,1949年以前曾翻译过一些有关宗教社会学的著作。80年代以来,社会学者、宗教学者在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正在为建立中国的宗教社会学而努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