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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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方式下,依据人口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全社会范围内,实行人类自身生产的计划化。

计划生育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产物。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人类自身生产经历了漫长的盲目发展阶段。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使人们对自身具有的生物学特征有了科学的认识,加之科学避孕方法的传播和普及,出现了家庭计划生育。在社会主义历史阶段,人类自身生产不仅有家庭计划,而且实行社会的计划调节,人类自身生产发展为全社会范围的计划生育。

社会主义计划生育有其客观必然性:

(1)人口是生产力与消费力的统一,人类自身生产与物质资料生产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的内在联系,社会主义物质资料生产有计划地发展,要求人口也有计划地发展。

(2)人口是社会生活的主体,也是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3)社会主义计划生育,要求国家实行计划管理和指导,既要考虑家庭的利益,又要考虑国家的利益。

计划生育是中国政府的一项基本国策。自1973年开始,人口指标被纳入国家计划;1982年,计划生育写入国家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计划生育的主要内容和任务,从宏观角度看,主要是有计划地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改善人口结构,使人类自身生产在数量、质量、结构等方面,逐步同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相适应。从微观角度看,主要是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和优育,为社会和家庭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新一代。

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是中国计划生育的根本指导原则。国家指导主要指:

(1)依据一定时期人口发展战略目标,提出家庭计划生育的方针和政策,使家庭明确计划生育的任务与要求;

(2)传播科学的人口理论和计划生育知识,以提高家庭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3)在财力、物力和技术措施上给予积极支持,使计划生育有可靠的物质保证。群众自愿是建立在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上的,计划生育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国家指导不等于强迫命令,群众自愿不等于放任自流,只有坚持国家指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才能使计划生育健康发展。

坚持以教育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预防措施为主的工作方法,即:在思想教育、行政办法和经济措施之间,以思想教育为主;在经常性工作与临时性工作之间,以经常性工作为主;在预防措施与补救措施之间,以预防措施为主。这种“三为主”的方法,是计划生育科学的管理方法。

实行“两种生产一齐抓”的计划生育方针。指在进行物质资料生产的同时,要抓好人类自身生产;在进行人类自身生产的同时,要抓好物质资料的生产。两者相互促进,协调发展,主要体现为劳动人口及其对生产资料的需求同生产资料的发展相适应;全体人口及其对消费资料的需求同消费资料的发展相适应。

计划生育和家庭计划有本质区别。中国推行计划生育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要求和产物,是根据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进行的。在国家实行计划管理和指导之下,可以在全社会范围之内,逐渐做到人口再生产的有计划调节。西方及其他一些国家推行的“家庭计划”,只能在部分家庭实现,不能改变整个社会人口再生产的无政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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