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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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十一条的理解。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十一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指定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

主旨

本条是关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是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的行为。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高速公路的养护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组织实施,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承担养护义务,保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本条规定是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设置的。该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公路养护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收费。停止收费后30日内仍未履行公路养护义务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

本条规定的法律后果为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指定其他单位代履行。首先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养护义务;如果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拒不改正,在指定期限内仍然不履行养护义务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指定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养护,代替原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履行养护义务,而由原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养护费用,通过这种替代养护行为,由其他单位代履行养护义务,达到限期改正的效果,使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代履行是指当事人拒绝履行行政决定的义务时,由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义务,并向当事人收取履行费用的执行方式。根据新颁布的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的原则确定,由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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