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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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十八条的理解。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十八条内容如下: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高速公路和保障高速公路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绿化、管理、通讯、收费、监控、服务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等;

(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是指合法取得收费公路权益的经济组织,包括不以营利为目的管理政府还贷公路的法人组织;

(三)高速公路用地是指高速公路(含匝道)两侧边缘以外已经依法征收的土地。

主旨

本条是关于高速公路三个专业术语的解释。

释义和理解

一是关于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含义。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是高速公路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指为保护、养护高速公路和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各种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分为高速公路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管理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服务设施及绿化工程。包括测桩、界桩、里程牌、百米桩、示警桩、轮廓标、花草树木、专用房屋、工程通迅设施、连接线应急物资集散地、收费站、服务区和停车场、长途客车停靠站等基础设施。

二是关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含义。依据《公路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目前我国存在两种性质的高速公路:一种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高速公路,称为“政府还贷高速公路”;一种是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政府还贷高速公路收费权的高速公路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高速公路,称为“经营性高速公路”。以上两种性质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都是合法取得收费公路权益的经济组织,统称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其中,不以营利为目的管理政府还贷公路的法人组织是指“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机构;“经营性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者是指依法成立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以上主体的收费经营资格都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是关于高速公路用地的含义。《公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确立了公路用地的法律依据。高速公路用地是指为了确保高速公路路基、路堑、桥梁的稳固而留用的土地,同时也可用来修建排水系统、日常取土修路、造林绿化、巩固路基、隔离人畜活动等。高速公路用地是属于高速公路路产的范畴,受国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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