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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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十条的理解。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十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未进行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主旨

本条是关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未进行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两类:一类是未进行交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另一类是进行了交工验收但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根据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对交工验收的依据、条件、主要工作内容、工程质量评定等进行了规定。该办法规定,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者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是罚款,处罚幅度为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金额。罚款是一种财产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处罚。这一处罚规定是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设置的,该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组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根据本条规定,在进行罚款的同时,应当首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进行交工验收或者对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问题进行处理,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是一种行政处罚的辅助措施,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并不能用处罚来使违法行为合法化。行政机关应当避免处罚完以后,违法行为仍然继续进行的情况,因此,在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还应当制止违法行为继续进行。

本条规定的处罚对象是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法人不依法履行交工验收义务,擅自将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理应受到处罚。

本条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而不是高速公路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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