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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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十六条的理解。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十六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旨

本条是关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超过职权范围行使职权或者不适当地使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徇私舞弊是指为了私情或者私利而弄虚作假,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二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依据《行政监察法》和《公务员法》的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条规范的对象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等,这些主管部门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工作人员是指在行政主管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包括工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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