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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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的理解。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主旨

本条是关于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并在实施维修前向车主明示维修收费标准。服务区机动车维修质量和价格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中关注的热点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条例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设置了法律责任。《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是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的行为。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是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配件冒充合格配件的行为。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是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于违法所得的认定,可以参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对于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应当根据违法情节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根据违法情节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也应当首先没收违法所得,再根据违法情节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同时,应当首先责令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改正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的行为。

本条规定的处罚对象是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处罚实施主体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而不是高速公路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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