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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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七条的理解。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七条内容如下:

高速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报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进行清理。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主旨

本条是关于车辆装载、遗洒物处理和车辆救援服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关于高速公路车辆载货要求和驾驶员的处置规定。在高速公路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行为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对车辆装载进行规范和管理很有必要。本条对车辆驾驶人的要求主要包含几层含义:一是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作为车辆合法装载的义务人,车辆驾驶人应当确保车辆装载行为的规范,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不得有掉落、遗洒或者飘散行为;二是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有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这里的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主要是将车辆装载物重新装载,以达到规范合法的要求,并将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及时进行清除处理;三是车辆驾驶人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报告。

二、相关部门接到驾驶员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车辆上发生装载物掉落、遗撒或者飘散的,可能会给公路自身结构的完好、安全、畅通带来一定影响,因此,条例规定应报告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装载物掉落、遗撒或者飘散,必然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因此,条例规定,应报告公安机关。从方便报告的角度出发,考虑到现在全省警路基本已经建立相对稳定成熟的联动机制,所以条例未强制规定必须同时报告两个机构,而是将报告哪个机构的选择权交给车辆驾驶人员。当然,如果装载物掉落、遗撒或者飘散确实损害、污染了路面,给高速公路路产造成了损失,就必须要报告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这是《公路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法定义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相互通报,并在各自法定职责内依法进行处理。接到报告后,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杂物。根据《公路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公路的养护主体为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企业。清除公路上的杂物,是公路养护日常保洁的一个工作内容,因此,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杂物。同时,掉落、遗撒、飘散物也是一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障碍物,基于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撒、飘散也是一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依据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责和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首先,这并非公安机关唯一处理方式。《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因此,公安机关针对此种违法情形,并非只能责令改正车辆装载违法行为,而是仍有依法进行处罚的行政处罚权,并且有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对障碍物进行清除的强制措施权。其次,本规定也并未排除其他行政管理机关对此违法行为的行政管理权。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对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也可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另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也可依照《公路法》第四十六条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三、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为确保高速公路道路交通安全和行车畅通,需要对高速公路事故车、故障车和违法停放车辆进行清除拖移。这里的国家有关规定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相关部委的规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是指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受当事人委托将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车辆救援服务是一种有偿服务,事故车辆或者故障车辆当事人可以选择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救助,接到车辆求助信息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调度指挥就近的救援车辆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事故车辆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也可以拖移至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停放地点,但不得强行拖移车辆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且必须按照物价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收取费用。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也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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