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法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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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测绘法第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条内容如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

主旨

本条是关于测绘法适用范围和测绘定义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测绘法的适用范围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测绘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测绘活动。在这个空间范围内,必须依照我国测绘法的规定从事测绘活动、调整各种测绘法律关系和进行测绘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行使主权和排他性管辖权的空间(即我国的领土范围)。包括国家疆界以内的陆地、水域及其上空和底土,即由领陆、领水、领陆及领水的底土和上空所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包括我国领海以外的邻接领海并属我国专属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域,即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及我国有历史性权利的海域。

需要说明的一个问题是,我国对设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制定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根据该两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只有列入基本法附件的全国性法律,才能在特别行政区适用,其他未被列入附件的全国性法律不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测绘法未被列入上述两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附件中,因此,测绘法在我国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不适用。

二、测绘的定义

本条第二款将测绘定义为: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其中,所称的“自然地理要素”是指由于自然形成的水系、地形、海岸线、土质和植被等要素,比如河流、湖泊、山脉、山峰、沙漠、森林、草原等。所称“地表”是指地球的表面层(含地上、地下、海底及其他水下等)。所称“人工设施”是指人工建造的、非自然形成的要素,如居民地、厂矿、学校、道路、桥梁、隧道、水库、地上地下管线、界桩、标志等。所称“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通常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所有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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