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法第三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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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测绘法第三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三条内容如下:

国家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国家依法保护测绘 成果的知识产权

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基 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负责接收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测绘地理 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测绘成果汇交凭证,并及时将测绘成果副本 和目录移交给保管单位。测绘成果汇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主旨

本条是关于测绘成果汇交制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依法保护测绘成果知识产权

测绘成果,是指各类测绘活动形成的记录和描述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的地理信息、数据、资料、图件和档案。根据内容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测绘成果汇交是指根据测绘成果不同的性质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分别汇交副本或者目录。

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就确立了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汇交制度,1993年施行的测绘法就测绘成果目录和 副本汇交也作了规定,并进一步明确了测绘成果接收单位的义务。2002年测绘法就测绘成果汇交的主体、内容和办法以及接受主体及 其承担的义务作出了规定。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在2002年测绘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测绘成果 汇交的主体、内容、费用、期限、手续办理,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移交、汇编与发布,以及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从事测绘活动时的测绘成果汇交作出了具体规定。通过测绘成果汇交,有利于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的最新基础地理信息,并向社会提供,有利于实现测绘公共信息资源共享,避免重复测绘。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民法总则对知识产权作出如下定义: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1)作品;(2)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3)商标;(4)地理标志;(5)商业秘密;(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7)植物新品种;(8)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测绘成果种类繁多,其中地图及其 数字化成果、地理信息系统、地理信息数据和资料等许多测绘成果都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应当依法对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

二、本条第二款对测绘成果汇交的主体、汇交的内容和办法以及接收主体及其承担的义务作了规定

1、本条规定的承担测绘成果汇交义务的主体为测绘项目的出资 人和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测绘项目出资人往往是测绘成果的所有者,按照未经所有权人同意不得随意处分其财产的民法理念,只有具有测绘成果处分权的出资人才有资格实际履行测绘成 果汇交义务,因此测绘法明确测绘项目所形成的测绘成果的汇交义务人为出资人。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其形成的测绘成果归国家所有,由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负责汇交测绘成果,更便于操作。本法所称国家投资是指由各级财政投入的资金。其中,中央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地方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测绘成果的副本和目录实行无偿汇交。汇交的期限是自测绘项目验收之日起3个月内,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完成汇交。

2、测绘法规定测绘成果的接收主体是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出具测绘成果汇交凭证。汇交凭证用于记载汇交的基本内容,并作为汇交履行情况的书面证明。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目录后,应依法主动出具汇交凭证。 (2)及时将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移交给保管单位。测绘成果保管单 位是指各级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授权或者指定的测绘成果档案管理机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自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其移交给测绘成果保管单位。

3、测绘成果汇交的内容形式。本条第二款规定,属于基础测绘 项目的汇交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汇交目录。基础测绘是国家公益性事业,是国家投资完成的,属公共财政支持的范畴,其成果为基础测绘成果,是国家的公共财产,应当用于公共服务,依法 满足公众需求。需要汇交的基础测绘成果是指:(1)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的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 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图件;(2)基础航空摄影 所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3)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 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4)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5)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等。非基础测绘项目,往往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某项工作或者某个需求紧密联系,法律规定只汇交成果目录,既有利于测绘资源信息共享,也有利于维护测绘成果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4、测绘成果汇交的具体办法。测绘项目完成后,需汇交的测绘成果种类较多,汇交方式不一,汇交的义务主体和接收主体不同。200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对测绘成果汇交办法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本条第三款对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作了规定

向社会公布测绘成果目录,便于使用成果的单位快捷地获取所需测绘成果信息,以避免重复测绘,促进测绘成果信息资源共享。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本款要求,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组织对“全国地理信息资源目录服务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与数据更新。新版系统整合了测绘地理信息数字成果、控制点成果、模拟地形图、遥感影像等270多万条目录数据,能够提供测绘地理信息资源目录发布与查询、成果展示与下载等相关服务。新版 “全国地理信息资源目录服务系统”已具备正式提供服务的条件,2016年10月11日起正式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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