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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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一条内容如下:

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作者)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特制定本法。

主旨

本条是关于本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法的立法目的。实行对外开放、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吸引外国投资者在本国直接投资,是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一种重要方式。因为,利用外资在国内兴办企业,既引进了外资,弥补了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又不会增加国家的债务负担。此外,利用外资在国内兴办企业,还在引进外国资金的同时,引进了国外的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的管理经验,填补了国内技术空白,有利于发展新的技术领域,有利于原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又可以发展技术先进、产品出口的新兴企业,改变产业结构,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出口创汇。同时,可以培养国内技术力量和管理人才,为发展对外经济交往和合作,提供有利条件,还可以适当解决劳动就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因此,发展外商投资企业。对推动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自1979年,我国制定颁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来,在利用外资在国内兴办企业方面,出现了三种主要的企业形式,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而兴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方合作者的出资方式更加灵活,同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相比,需要的配套资金少;同时,由于合作企业在一系列问题上是合作各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自担风险,这就促使合作各方认真负责,努力减少和避免风险,且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一般比较短,因此兴办合作企业风险比较小;此外,合作企业经营管理方式灵活简便,适应性强。正因为以上原因,至八十年代中期以前,在我国经批准设立的三资企业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数量占到一半以上,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了以法律形式确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地位,规范中外合作者的投资行为和企业活动,有必要针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制定专门的法律,使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做到有法可依,进而改善我国吸引外商投资的法律环境,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不断扩大我国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这就是制定本法的目的所在。

二、本法的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外合作者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这里所说的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企业、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合同为依据建立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合作企业必须是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如果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在我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设立合作经济组织,不受本法调整。

受本法规范的合作企业的外方合作者包括:1.外国的企业,包括公司和未以公司形式组织的其他企业;2.其他经济组织,如经济团体、基金会、合作组织等;3.外国的自然人。

受本法规范的合作企业的中方合作者包括:1.中国的企业,包括公司和未以公司形式组织的其他企业;2.其他经济组织,象科研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等。需要注意的是,中国的自然人不能成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合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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