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浏览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五条内容如下:

中外合作者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发生争议时,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中外合作者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照合作企业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中外合作者没有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中国法院起诉。

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作企业合同或章程争议解决的方法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中外合作者在履行合作企业合同或章程的过程中,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而发生争议。如合作各方在签定合同时一时疏忽,对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规定得不够明确、全面,甚至不合理,从而在以后解释或履行合同时发生意见分歧,产生争议;或是合作一方为了谋取自己更大的利益而有意不履行合同;也可能是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象国家政策的变化、战争、罢工、自然灾害等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一方无法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发生争议等。这就需要有解决争议的方法或制度,因此,本条专门对合作企业合同或章程争议解决的方法加以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合作企业合同或争议的解决方法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

一、协商解决争议。

协商是指争议发生后,在没有第三人参加的情况下,合作各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政策以及合作企业合同的规定,直接就争议事项进行磋商或谈判,自行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一种争议处理方法。协商达成的协议合作各方都应当遵守。

协商必须是基于合作各方的自愿而进行。合作各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协商,在各方意思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协商协议。协商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调解解决争议。

调解是指争议发生后,在第三者的主持下,基于事实,依据法律、政策和合同的规定,通过第三者的劝说和引导,合作各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而解决争议的方法。调解达成的协议合作各方都应当遵守。

调解,根据调解主持人的不同,可以分为民间调解(即除法院、仲裁机构以外的第三者进行的调解)、仲裁机构调解(即由仲裁机构主持的调解)、法院调解(即在诉讼过程中由法院主持进行的调解)三种。本条所说的调解,主要是指民间调解。调解主持人可以是中方合作者的上级主管机关,也可以是其他与中外合作者、合作企业相关的单位或个人,还可以是有关的社会中介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

调解应在合作各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过程应坚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不能是无原则的调和、折衷。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合法。

三、仲裁解决争议。

仲裁,是指合作各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自愿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各方一致同意的仲裁机构,由其对争议进行评断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作各方采用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协议的形式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机构。

仲裁一般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机构在案件审理终结时制作仲裁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根据本条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外合作者可以选择向中国境内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境外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诉讼解决争议。

诉讼解决争议,是指合作企业的合同、章程发生争议后,争议的一方将争议案件提交法院,由法院依照法律进行审判,作出判决,从而解决争议的方式。

根据本条规定,中外合作者没有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中国法院起诉,通过司法诉讼程序解决争议。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