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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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五条内容如下:

合作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依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合作企业违反前款规定,不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主旨

本条是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报送会计报表。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监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应当遵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因此,本条要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也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同时,合作企业的会计账簿必须在我国境内设置。

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在实践中出现了某些外方合作者单方面承包经营或委托第三者负责企业经营过程中,不在企业所在地设置账簿,而将经营管理文件和会计账簿设置在境外,使中方合作者无法了解和掌握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损害中方合作者的利益,同时也使我国的税务机关和其他政府管理部门无法掌握该企业的纳税状况和经营情况,针对上述情况本条作了这样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合作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所在地设置完整的会计账簿,依法进行核算和财务处理。同时,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除了在合作企业所在地设置统一的会计账簿外,合作各方还应当设置各自的会计账簿;合作企业的会计账簿和所采用的会计、财务制度如有变更,应当向当地财政税务部门备案,接受监督;合作企业应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年度报表必须经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

根据有关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会计活动应采用借贷复式记账法。合作企业可以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也可以以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有必要变更,应当报经主管财政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自新的会计年度开始时变更,并在变更年度的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经营多种货币信贷业务或者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人民币和各种有关外币分别记账。合作企业的记账文字为中文,或者同时为中文和某种外文。

合作企业每发生一笔经济业务,都应当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各种原始凭证必须内容真实、完整,手续齐备,数字准确。原始凭证经审核无误,才能据以填制记账凭证。

合作企业应当设置日记账、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三种主要账簿以及各种必要的辅助性账簿。各种账簿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或者凭证汇总表等登记,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各种账簿中的记录,如需更正,必须严格按照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进行。合作企业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其软件应当满足有关的要求,并具备安全、保密功能。由磁性或者其他介质存储的各种数据和资料,应有备份,并定期打印成书面形式保存。

二、合作企业未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并依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干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合作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干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合作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的,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或者扣缴所得税报告表的,或者未将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登记或者报送,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登记或者报送,逾期仍不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或者仍不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或者扣缴所得税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同时根据本条规定,合作企业违反规定,不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营业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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