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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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二条内容如下:

外国合作者在履行法律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合作企业终止时分得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往国外。

合作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国外。

主旨

本条是关于外方合作者和外籍职工合法收入汇出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外方投资者到发展中国家投资,比较关心两个问题,一是是否能够盈利,有利可图,二就是所获取的收益能否安全汇回。这是影响外商投资的重要因素。本法依照国际惯例,保护外方投资者的合法收益依法汇往境外。外方合作者从合作企业获得的收益,应当是如实地履行了缴纳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并且依法缴纳了各项税收后的合法收益。同时,合作企业终止时,外方合作者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后按合同约定分取的剩余财产,可以依法汇往国外。由于合作企业几乎都约定了外方合作者提前收回投资的做法,因此,对固定资产一般不再分配,外方合作者获得的主要是流动资金分配。此外,在合作企业中任职的外籍职工,不管是外方合作者派驻企业的代表、管理人员,还是合作企业聘用的其他外籍职工,其工资及其他合法收入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都可以汇往境外。

二、外方合作者投资利润和其他合法收入的汇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方合作者根据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所获得利润,在其履行了纳税义务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后,可以向其在我国境内的外汇开户银行申请,汇出境外,从其外汇存款账户中支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合作企业的分配利润的决议书、纳税凭证以及载有收益分配条款的合同。外方合作者在中国境内获得的其他合法收入,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汇出。

三、外方合作者投资原本的汇出。我国法律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投资本金的汇出不加限制。外方合作者在企业终止时所分得的资金,可以按企业合同规定的外币币种,按我国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后,汇往国外。

四、外籍职工工资和其他合法收入的汇出。我国以前对外籍职工工资的汇出,曾作过限制,如要求外籍职工依法纳税后,汇出的外汇不得超过其本人工资等正当收益的百分之五十。现在,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家外汇储备的增加,对外籍职工的工资汇出不再加以限制。合作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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