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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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七条内容如下:

合作企业可以向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借款,也可以在中国境外借款。

中外合作者用作投资或者合作条件的借款及其担保,由各方自行解决。

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作企业及其合作者借款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合作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解决流动资金的不足或进行设备更新等,需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这是企业正常的融资活动,对此,本条规定合作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在中国向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借款,也可以向境外的金融机构借款。

(一)、向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借款。

1.根据有关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向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借款一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企业取得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并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账户;(2)企业注册资本按期如数缴纳,并经依法验资;(3)企业董事会作出借款的决议和出具授权书;(4)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已由计划部门批准;(5)企业有偿还贷款能力,并提供可靠的还款、付息保证。

2.借款的种类一般有以下几种:(1)固定资产贷款。用于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工程建设费,技术、设备购置费及安装费。贷款方式分为中短期贷款、买方信贷、银团贷款、项目贷款等;(2)流动资金贷款。用于企业在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及正常经营活动过程中所需的资金。贷款方式分为生产储备及营运贷款、临时贷款、活存透支等;(3)现汇抵押贷款。(4)备用贷款。根据企业申请的特定用途,经银行审查同意安排待使用的贷款。

3.贷款货币分为本币和外币两类。本币即人民币;外币包括美元、英镑、日元、港币、马克以及银行同意的其他可兑换货币。

4.贷款期限的计算,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规定的还清全部本息和费用之日止。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年,个别特殊项目经银行同意,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企业营业执照限定的经营期结束前一年。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

5.人民币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执行;外币贷款利率,按贷款银行制定的综合利率执行;也可以由借贷双方根据国际市场利率协商确定。使用外国买方信贷和其他信贷的利率,以其协议利率为基础加一定利差确定利率。

6.人民币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息期和计息办法执行;外币贷款按借款合同规定的计息期和计息办法执行。

7.合作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一般应按以下程序办理:(1)企业提出借款申请书,并根据所需借款的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和资料;(2)银行对企业的借款申请书及提供的证明和资料进行审查评估,经审核同意后,借贷双方协商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借贷双方名称、法定地址;(2)借款用途;(3)借款货币、金额、期限、利率、费用及计收方法;(4)借款先决条件;(5)提款与还款;(6)借款人承诺和保证;(7)违约及违约处理;(8)特别约定事项;(9)适用法律;(10)签约合同日期、地点、有权签字人签字。

8.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认为需要担保的,必须提供经银行认可的担保。

担保的形式一般有以下几种:(1)信用担保。企业向银行提供由资信可靠、有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企业及其他单位出具的保证偿付贷款本息的不可撤销的保函;(2)抵押(包括质押)担保。由企业将其财产和权益抵押给银行,做为偿付中国银行贷款本息的保证。可以抵押的项目包括房产、机器设备、库存的适销商品、外币存款或者存单、可变现的有价证券及票据、股权及其他可转让的权益等。

(二)向中国境外的金融机构借款。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借用国外贷款,应当报外汇管理机关备案。

同时,为了严格控制我国外债规模的过快增长,加强对中方机构担保项目下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融资的管理,国家计委、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4年发布了《关于中方机构担保项目下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融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外商投资企业,以企业名义并由中方投资者为企业担保或由具有担保资格的中方非金融机构或由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方金融机构为其提供担保,以外国货币形式(或表现为实物形式)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对外中长期(一年以上)融资,其对外融资规模,由国家计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我国吸收外商投资、借用国外贷款规模、外债承受能力及国内配套能力等进行综合平衡后按年度下达给地方、部门。地方、部门在国家计委下达的规模内,对限额以下进行审批,不得突破。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企业已经明确对外融资的来源、用途等事项的,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对企业的对外融资一并审批;达不到上述条件的,可在企业需要对外融资时审批项目利用外资方案。上述企业对外融资,取得国家利用外资计划规模指标后,凭有关项目批准文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其中方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融资提供的担保取得核准。

未经核准,中方机构对外出具的外汇担保合同不能生效。企业签订的对外融资协议和出具对外担保函后,应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债登记、外汇担保登记备案手续。

二、鉴于实践中某些合作企业的外方合作者在设立合作企业时,以中方合作者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供担保从境外借款作为出资的问题时有发生,为了避免中方合作者的损失和风险,本条第二款专门有针对性地规定,当合作者以借款作为出资时,其借款及其担保应当自行解决,可以以其原有财产作为抵押,或者由合作企业及合作者以外的第三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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