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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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四条内容如下:

合作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合作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作企业职工工会组织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为了维护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职工的权益,本条特依据工会法,规定合作企业的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合作企业建立工会,有利于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便于教育企业职工遵纪守法,帮助职工提高文化、技术水平,以适应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助于沟通企业劳资双方,协调双方的关系,以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顺利开展;同时,建立工会也是企业职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并在内部对依法经营进行监督的重要形式。

一般来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工会的主要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参加企业劳动争议的仲裁和参加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协助合作企业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工会应当按照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工会工作。组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工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事。

坚持职工自愿入会的原则,职工加入工会要履行入会手续;工会主席的产生要认真履行民主程序,经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新组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工会,凡具备条件的,应同时建立女职工委员会。

依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享有下列权利:(1)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2)对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会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予以纠正;(3)企业辞退、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4)企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提出意见调解处理,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5)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有权提出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6)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7)工会有权参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行政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8)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会同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可以解决的合理的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9)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工作;(10)组织职工开展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的文化、业务素质,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二、合作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合作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每月按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末满,企业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也不能将其解雇。

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企业工会和上级工会的同意。对依法行使职权的工会干部要给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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