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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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四条内容如下:

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中外合作者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距合作期满180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出资方式、经营管理组织、收益分配及剩余财产分配等方面,均由中外合作者协商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同时,合作企业允许外方合作者提前收回投资,其提前收回投资的行为一般都是在企业开办后的前几年内完成的,其后的时间内,合作企业的债务的实际承担是依靠中方合作中的财产。因此,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不宜过长。对此,本条专门规定,兴办合作企业,应当由中外合作者协商确定合作期限,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合作期限从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审批机关对此进行审查。在约定的合作期限届满时,如果合作各方认为需要继续进行合作的,可以协商延长合作期限。这种延期的协议属于对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的重大变更,需要报审查批准机关事先批准。审查机关对符合有关规定,不损害中方合作者利益的可以予以批准。

合作企业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协商同意要求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的180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原合作企业合同执行情况,延长合作期限的原因,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就延长的期限内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所达成的协议。

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经批准延长合作期限的,合作企业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延长的期限从期限届满后的第一天起计算。

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一般不再延长;但是,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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