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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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旨

本条是关手本法施行日期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法律生效日期的问题,是任何一部法律都要涉及到的问题。一部法律通过以后,就产生了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生效、在什么地域范围内生效、对什么人有效的问题,这些问题就是法律的效力范围问题。法律效力范围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三个方面。法律的生效日期是法律的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法律时间效力又包括法律从何时开始起生效、到何时终止生效和法律生效后有无溯及力三个问题。我国以前制定的法律中,关于生效日期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在法律条文中规定该法的生效日期,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明确规定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二是在法律条文中没有直接规定具体的生效日期,而是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法律何时公布,根据我国宪法关于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的规定,则由国家主席发布主席令来确定。目前,国家主席一般都是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的当天发布命令公布法律,如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引渡法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发布主席令,公布了该法;三是规定一个法律的生效日期取决于另一个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时间,如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当时,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尚未制定出来,所以《企业破产法(试行)》最终开始生效的时间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8月1日生效后三个月的1988年11月1日。本法采用的是第二种形式,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即自1988年4月13日起开始施行。而按照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本修改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即自2000年10月3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本法经本次修改的条款,自关于修改本法的决定施行之日起生效施行。按照法律不溯及即往的原则,对本法及对其修改的决定生效前的发生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问题,应适用当时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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