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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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七条内容如下: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主旨

本条是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变更及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变更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我国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实行审批制度,只有经政府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后,才能设立合作企业。本法第五条对此有明文规定,要求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有关审批机关审查批准。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设立后的合作经营期间,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以及企业的需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作企业的合同进行变更,以便于更好地促进合作企业的发展。

但是,中外合作者对合作企业和合同作重大变更时,应当报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只有经过批准的变更才具有法律效力,未经批准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为无效变更,不具有法律效力。1993年外经贸部关于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进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合资经营企业法、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须经批准的合同、章程变更,都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变更,即使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也是无效的。

合作企业的合同包括很多内容,但是并不是对所有合同事项的变更都需经审批机关批准,只有涉及国家对合作企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变更,如合作企业的增资或减资、合作者的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变更、合作经营期限的延长、合作各方利润或产品分配方法的变更、企业清算后剩余财产归属的变更、企业名称的变更以及企业分立、合并等事项的决定等,才需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对于合同中非重大事项的变更,可以不报经审批,以给合作企业一定的自主权。

对合作企业合同的重大变更的审批机关应当是对合作企业设立进行审批的审查批准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各有关审批机关根据审批职权划分的规定对合作企业的设立进行审批,对合作企业的合同的重大变更,也仍由其进行审查批准。

二、根据本法第六条的规定,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被批准后,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在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内,中外合作者对合作企业的合同进行变更,如果变更的内容涉及法定的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合作企业的工商变更登记。根据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如果中外合作者在对合作企业合同进行变更时,对上述内容进行了变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作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后二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如果合作企业是非法人企业的,也应依据有关非法人企业登记的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例如,合作企业属于合伙企业的,应当按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合作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的,也应按照公司登记的管理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根据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中外合作者在对合作企业合同进行变更时,对合伙企业税务登记项目进行了变更,合作企业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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