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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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九条内容如下:

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由审查批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或者有关机构验证并出具证明。

主旨

本条是对中外合作者如期出资和提供合作条件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中外合作者根据各自提供的出资方式和合作条件的不同,可以在合作企业的合同中约定履行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期限,可以一次全部缴付,也可以分期履行。

合作企业的合同经过有关审批机关的审查批准后,就具有了法律效力,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构成违约行为。同时,如果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者如期履行出资和提供合作条件有规定的,中外合作者也要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1.根据有关规定,中外合作者各方应当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和提供合作条件。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的,合作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作各方第一期的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合作各方缴付第一期出资后,超过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一期出资期限三个月,仍未出资或者出资不足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会同原审批机关发出通知,要求合作各方在一个月内缴清出资。

2.合作者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末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作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作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作者承担违约方在合作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守约方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作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作者的,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对该合作企业的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撤销后,合作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3.合作各方缴付第一期出资后,超过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一期出资期限三个月,仍未出资或者出资不足,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会同原审批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的通知后一个月内,仍未缴清出资的,原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对该合作企业的批准证书。

批准证书撤销后,合作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并清理债权债务;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合作各方未能依法或依据合同约定在限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作企业自动解散,合作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合作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二、为了明确中外合作者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如期缴付出资和提供合作条件,中外合作者应当在申报办理审批手续和企业登记以前,委托中国的注册会计师或有关的机构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合作企业据以发给合作各方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一般载明下列事项:(1)合作企业名称;(2)合作企业成立日期;(3)合作各方名称或者姓名;(4)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内容;(5)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日期;(6)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抄送审查批准机关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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