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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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条的理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条内容如下:

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主旨

本条是关于立法宗旨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立法宗旨,也就是立法目的,是制定一部法律、法规所要完成的任务或者达到的目标,说得再通俗一点,就是制定这部法律要解决的问题。立法目的与其他具体规范的条文之间的关系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它制约着具体的法律规范的内容。一部法律中的每一具体条文都必须围绕着该法的立法目的进行设计,为了实现立法宗旨和目的,每一项具体规定均不得与立法目的相背离或者冲突,立法目的一般作为法律、法规的第一条,开宗明义、总揽全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了该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分为三个内容:

(一)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越来越多的公民、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投身到教育事业、科技事业、文化事业等社会公益事业和精神文明建设之中,打破了传统的国家单独兴办教育、科技、文化等事业的局面,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运而生,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以及其他社会事务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由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生事物,对于此种组织的引导和管理尚缺乏制度和规范。虽然国家的一些单行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涉及到某一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但往往是与国家兴办的事业单位一并规范,无法体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个性特征。而且,不同的法律、行政法规之间互不关联,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缺乏统一的、协调的管理。尤其是在登记管理方面,由于没有统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致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长期处于空白和混乱状态。这不利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健康发展,更不利于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管理和引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出台,在法律上明确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体制,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有了统一的法律依据。明确了民政部门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严格统一的登记管理制度,除了各级政府的民政部门,其他任何机关无权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登记,即使是根据某些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一些前置的审批,但也不能取代民政部门的登记。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统一的登记管理。是制定本条例的首要目的。

(二)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改革开放形势下出现的新生事物,党和国家积极扶持、引导并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健康发展。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专门的法律规范的保护,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常常受到非法的侵害。有鉴于此。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就成为本条例的一个重要的立法目的。在此,我们有必要简要介绍一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应当说。法律一旦确立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地位以后,他们就依法取得了所有法律保护的、不禁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性质可以享有的权利和利益,这些权利和利益的总和构成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不同种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共同享有的合法权益主要有以下几种:(1)财产权,包括物权和债权,这是作为民事主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财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活动的物质保障,也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担保。对于财产权的保护,本条例专门作出了规定,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并对违反者设定了法律责任。除了本条例的规定外,如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财产受到侵害或者损害,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给予司法救济。法院可以通过判决侵权人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或者损害赔偿等方式,来保护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产权。(2)名称权,这也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名称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区别于其他法律主体的重要特征,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其他单位不得冒用。(3)名誉权,拟制法律主体就如自然人一样,也享有名誉权,他人不得毁损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誉,否则,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名誉,并可以就因此遭受的损失要求赔偿。(4)知识产权、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广泛分布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和服务领域.多数属于从事具有较高知识含量的服务活动。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十分重要,而在实践中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情况经常发生,所以,应当注意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5)依法享受减免税的权利。民办非企业单位是非营利性的提供社会服务的组织,它的性质决定了它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事业而相应地享有一定的减免税的待遇,如果法律确定了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享有的减免税的权利,应当注意保护这种权利。(6)诉权,又称诉讼请求权,是指民事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给予司法救济的权利。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一种,无论其何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它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权虽不是实体权利,而且诉权也当然不意味着胜诉,但它是其他权利得到保障的重要条件,所以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权利。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实施后,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名正言顺”,一方面,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维护并不得侵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民办非企业单位也要强化权利意识,敢于并善于利用法律武器向不法侵害者作坚决的斗争。

(三)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以上两个目的是本条例的直接目的,本项目的是本条例的最终目的。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内的民间组织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不可忽视的力量,通过立法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就会进一步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地发展,充分发挥其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从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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