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突袭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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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突袭的特征

诉讼突袭的本质是诉讼行为,但作为特殊的诉讼行为,其特征又区别于一般诉讼行为。诉讼突袭的特征是对诉讼主体所实施的诸多造成突袭性法律效果的诉讼行为的抽象概括。笔者试图从诉讼主体、诉讼行为形式、诉讼行为结果三个方面分别予以阐述:

(1)诉讼主体身份特殊性

实施诉讼突袭行为的主体仅限于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证人、翻译人员等其他诉讼参与人不能作为诉讼突袭行为的主体。从对诉讼程序的启动、推进和终结角度考察,当事人与人民法院在诉讼进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就诉讼请求的提示,争点的固定,诉讼资料的提供等重要实体内容的确定都要依赖当事人主导,如果没有当事人参与,诉讼程序就没有继续的意义,诉讼突袭行为的法律规制就没有研究价值可言。在诉讼进程中,维护诉讼秩序、社会正义等法律价值,保障当事人充分实现诉讼权利都依赖法官司法控制权的行使。法官的权力与当事人的权利相互交织,共同地构成并推进诉讼程序。法官作为诉讼活动的一方主体,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也是实施诉讼突袭行为的主体。

(2)诉讼行为形式合法性

与诉讼主体实施的其他在法律形式上违反相关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诉讼行为不同,诉讼突袭行为在行为构成要素上与法律的构成要件是貌似吻合的,单看其行为形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存在违法情形。突袭行为的产生基础是现行法律制度的设计不完善,对某一诉讼行为的有效性认定存有大量漏洞,合法与违法的界定模糊,使诉讼突袭在现行法律制度中无法得到预测与辨别,进而无法受到有效的规制。这种立法现状为诉讼主体实施诉讼突袭行为奠定了重要基础。使诉讼突袭呈现出形式上表现出当事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使以及法院对审判权的合法运作,而实质却损害了其他诉讼主体乃至整个诉讼秩序的利益,而这种损害往往只有在诉讼主体已实施完诉讼突袭行为时才得以显现,例如:当事人利用法律对提交证据规定的真空地带实施证据突袭。

(3)诉讼结果非预期性

由于现行法律设计上的缺陷无法对诉讼突袭进行很好的防范,以及诉讼突袭本身在形式上表现为合法的诉讼行为,因此,诉讼主体在作出突袭行为时,往往不能被提前预期和及时发现,而当行为已实施完毕且突袭性结果显现时已无法得到及时补救,它不仅令当事人无法在诉讼程序中展开充分的防御与攻击,干扰法官心证的形成,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消耗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增加诉讼各项成本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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