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突袭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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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突袭的构成要件

诉讼突袭的构成要件是认定某诉讼行为构成诉讼突袭不可或缺的基本元素。笔者对构成要件主要从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四个方面予以界定,四个要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认定为诉讼突袭。

(1)诉讼突袭的主体要件

主体是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承担者。实施主体是构成行为的最基本要素之一。作为诉讼突袭的实施者,包括法官和当事人。在诉讼法学理论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法院和当事人是诉讼程序的主体,因为他们分别是行使审判权和诉权的主体。两者所实施的诉讼行为相互交织,最终构建了诉讼程序。作为诉讼突袭行为的实施者,法院和当事人的相关行为决定了诉讼程序的启动与终结及诉讼程序是否能够稳定、有序地展开。法律赋予他们具有引发诉讼法上法律效果的资格,因此,法院与当事人是实施诉讼突袭行为的必然主体。

(2)诉讼突袭的客体要件

客体,指主体实践活动和认识对象的活动。哲学上同“主体”相对。两者构成人的实践活动和人的认识活动一对基本范畴。

民事诉讼领域中,诉讼突袭的客体是指诉讼主体在诉讼程序中实施诉讼突袭的行为时所侵害的利益。微观上,诉讼主体实施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易给其他诉讼主体在诉讼过程中造成突袭,尤其在相对方当事人毫无准备的情况下,受到出其不意的的打击,破坏了当事人原本采取的攻击防御措施和对诉讼过程及裁判结果的正常参与机会,使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无法得到有利的保障。并且加大了对方当事人为弥补这种突袭行为造成的损害所付出的额外成本。同时,诉讼突袭行为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加大了各项诉讼的成本投入,造成诉讼迟延及审判结果的可预期性降低。宏观上,诉讼突袭行为有违于程序参与原则,损害了诉讼正义,降低了诉讼效益,使民事诉讼目的无法实现。

(3)诉讼突袭的主观要件

诉讼突袭行为的发生,具有很强的动机性,这种动机性来自诉讼主体的心理因素,因此,实施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决定了诉讼突袭行为的效果趋向。一般认为心理状态主要表现为过错,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依此基础,笔者把诉讼突袭的主观要件分为两类:

一类是诉讼主体故意实施诉讼突袭行为,即诉讼主体对突袭结果抱有明确追求的心理状态,在这种心理状态下实施的突袭性诉讼行为认定为诉讼突袭。在诉讼过程中,诉讼主体对实施的诉讼突袭的内容,行为的价值及危害性(即法的评价)有明确的认识,但仍然积极追求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心理状态下实施的诉讼突袭行为为故意实施诉讼突袭行为,在实践中表现为以明确的目的为动机而实施的诉讼突袭行为,例如,当事人实施证据突袭以打乱当事人正常的攻击防御为目的等;

另一类为诉讼主体基于重大过失而实施的诉讼行为。过失分为轻微过失、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轻微过失是诉讼主体由于微小的疏忽而实施了诉讼突袭,给对方当事人或法官造成了突袭性的法律效果,但这种消极性的法律后果不足以从实质上损害对方当事人或法院的利益。一般过失是指通常情形下,诉讼主体实施诉讼行为时,未尽到一般人的注意义务或由于法律本身的复杂性、专业性使诉讼主体产生误解,而给向对方造成了消极性的法律结果。

但这种消极性法律后果在诉讼中往往很容易通过其他方式及时纠正,例如,当事人在对法律规定不清楚,或存有误解的情况下,开庭审理时草率地提出回避申请,但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而根据正常人的判断该申请根本不可能成立,也不会通过法官的审查。重大过失是指诉讼主体在实施诉讼行为时,由于自身原因过于自信或疏忽未尽到自己本应特别注意的义务,而造成严重的消极性法律效果。例如,法院在作出判决时,由于自己的疏忽而援用了错误的法律条文,作出了错误的判决,给当事人造成非预期性裁判突袭等。笔者认为,主观过失方面,诉讼主体只有在重大过失的主观状态下所实施的突袭性诉讼行为才能认定为诉讼突袭,因为重大过失往往是在过失行为实施者违反职业责任或特别注意义务时产生的,造成突袭性的法律效果虽然不是诉讼主体主观追求的,但却未尽到特别注意义务,其造成的消极后果严重性不低于主观追求下所实施的突袭诉讼行为,因此实施主体也应当承担造成突袭结果的法律责任。

(4)诉讼突袭的客观方面要件

诉讼主体实施了有突袭效果的诉讼行为,是构成诉讼突袭的必要条件。诉讼突袭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诉讼主体实施了诉讼突袭行为,并

且造成突袭性的损害。而且诉讼主体所实施的诉讼突袭行为在个案中呈现差异性、具体化特征。另外,诉讼突袭行为的实施与在个案中造成的突袭性结果之间应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诉讼突袭未在诉讼中产生损害,那么诉讼突袭行为也便失去了实施的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突袭的构成要件是相辅相成的,其内容并非简单的组合,而是有机地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诉讼突袭行为,因为四个要件分别从不同的方面限定了诉讼突袭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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